1996 年卫生部为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将肺结核病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乙类传染病管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保健人员及个体从业医生如发现肺结核病人及疑似肺结核病例,必须按乙类传染病的报告要求对肺结核病例限时进行报告。
报告要求应认真填写“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卡”,城镇应于 12 小时内,农村于 24 小时内,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机构寄出传染病报告卡,有网络直报条件的单位进行网络直报。